未开盖牛奶吃出虫子!商家推诿无效,消费者获赔千元|热点聚焦

时间:2026-08-14 17:25:51       来源:紫牛新闻


【资料图】

扬子晚报网8月14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姜天圣)消费者袁女士前不久在一家便利店购买了4瓶鲜牛奶。饮用时发现其中一瓶未开盖的牛奶中有不明虫子。投诉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1000元,但商家以“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找厂家索赔”为由拒绝。

镇江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经核查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本案中,商家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保障所售商品安全的法定义务,鲜牛奶中有不明虫子,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经协调,商家联系生产厂家赔偿消费者 1000 元。

镇江消协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千元赔偿”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加大惩罚赔偿力度,倒逼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本案中,消费者主张1000元赔偿,是法律赋予其正当权利。商家履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偿是其法定义务。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若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一是注意留存证据,如购物发票、支付凭证、问题食品的相关视频照片等;二是合法、合理与商家协商沟通,主张退款、合理赔偿,若协商未果,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三是理性索赔,要区分瑕疵与食品安全问题,依法主张权利,不盲目高额索赔。食品经营者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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